不是(核实日期:2026-10-01)。香港入境事务处的《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资格一览表》列明,非中国籍人士须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住于香港连续7年,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这7年必须是紧接申请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日期之前的连续7年;不能拼接更早且中断的居住期,而且声称符合者也要申请并获批准后才具有该身份。

“连续7年”要怎样核对?

核对项 必须满足的要求
身份 非中国籍人士
进入香港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
居住状态 通常居住于香港
居住年期 连续7年
年期位置 紧接申请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日期之前
永久居住地 香港

因此,单纯持有香港签证、曾多次赴港,或者把不同年份的居住时间相加,都不能代替上述连续通常居住期。

只有住满7年和作出声明就够了吗?

还要提供资料,使入境事务处处长信纳申请人已经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官方说明列出的证明方向包括:

证明方向 可供审查的内容
惯常居所 申请人是否在香港有惯常居所
家庭主要成员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
合理收入 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

这些项目的官方用语是“可包括”,属于审查永久居住地事实的资料方向,并非可以互相替代的固定材料清单。申请人仍须提供能够令入境事务处处长信纳的资料,具体材料以办理时的实际要求为准。

声明有什么格式和年龄规则?

就本项资格而言,申请人必须按入境事务处处长规定的格式作出声明,明确表示以香港为其永久居住地。

如果申请人未满21岁,这项声明须由其父亲、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不能仅由未满21岁的申请人自行作出。

住满7年后身份会自动生效吗?

不会。官方明确指出,声称根据该项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在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并获批准前,并不具有该身份。

入境事务处还说明,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可以藉以下方式确立:

  • 发予本人的有效香港特区护照;
  • 发予本人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发予本人的有效居留权证明书,并且已经附贴于其有效旅行证件上。

按这一项永久性居民身份享有居留权,只可在身份确立后行使。因此,居住年期届满并不等于身份已经自动生效。

以上为一般资格信息。是否满足永久居住地及其他要求,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个案资料判断;正式办理时,应以香港入境事务处最新公告和实际要求为准。

常见问题

连续7年可以由申请前更早的居住经历累计吗?

不可以代替。该7年必须是紧接申请日期之前的连续通常居住期,更早且中断的居住经历不能填补这段期间。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不在香港,就一定不符合吗?

不能仅凭这一点下结论。官方说明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列为可供审查的资料方向,并未将其写成唯一条件。

“合理收入”需要达到哪个统一金额?

上述官方资格说明没有列出统一金额,只把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列为可供审查的资料方向,不应自行套用未经官方列明的金额门槛。

未满21岁时,声明可以只由本人作出吗?

不可以仅由本人自行作出。未满21岁人士就本项资格所作的声明,须由其父亲、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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